新加坡:一名15岁少年因对六名少女实施性犯罪被青少年法庭定罪,获判缓刑,但随后以类似手法再对五名少女犯罪。
尽管因新罪行被起诉,他仍持续与更多少女发生性关系,包括在还押一周获释后立即与其中一人见面。
目前无法确认这五名少女是否与先前六名受害者重合,因禁言令限制所有受害者身份均不得公开。
罪犯现年19岁,但由于犯罪时未满18岁,根据《儿童与青少年法》不得公开其姓名。
根据8月28日公布的判决,他被判处八年零两个月监禁及六下鞭刑。
罪犯将对判决提出上诉。
案件经过判决书显示,2021年8月罪犯15岁时,因对六名12至15岁少女实施包括性侵入在内的罪行被青少年法庭定罪。
他被判处24个月缓刑及两周羁押。
然而在缓刑期间,他再度犯罪,且针对新罪行的刑事诉讼进行期间仍持续作案。
他在16至18岁期间通过社交媒体寻找少女,邀请对方至家中发生性关系。
2023年3月,他通过社交约会软件结识受害者V1,共进晚餐后前往楼梯间拥抱接吻。
判决书指出,他随后将这名13岁少女带回家中,在对方同意下发生无保护性行为。
同月V1因想忘记这段经历,在社交媒体上封锁了罪犯。
她后来向朋友倾诉此事,经鼓励后告知学校。V1最终于2023年9月向警方报案。
2023年5月,在与V1见面两个月后,罪犯通过Instagram结识另一名13岁少女(判决书中仅标识为V2)。
二人先后前往实龙岗商场及其卧室发生性行为。
V2因担心怀孕向祖父坦白,并于2023年6月报警。
认罪后持续再犯2023年8月,罪犯因新罪行被法庭起诉。
2024年5月,他对涉及V1和V2的指控认罪。为评估是否适合接受改造训练,他还押一周。
尽管如此,2024年6月(17岁期间)他通过Instagram结识另一名13岁少女(法庭文件称V4),随后带其回家发生性行为。
去年7月19日至24日,罪犯因先前罪行被还押。获释后他提议与V4见面并获得同意。
此时V4已满14岁。去年7月26日至31日夜间,她前往罪犯家中与其发生无保护性行为。法庭指出该少女同意发生关系是"因为喜欢他"。
V4的母亲于2024年8月向警方报案。
罪犯于2024年10月还押,并对涉及V1、V2和V4的四项性侵入指控认罪。
另有八项指控被纳入量刑考量,包括对当时13至15岁的V3和V5实施的罪行。
量刑争议控方最初要求法庭评估罪犯是否适合改造训练。
但其持续再犯后,控方改为要求判处监禁及鞭刑。
副检察司斯鲁蒂·波帕纳与张检察官指出,罪犯表现出"对法律的彻底漠视",持续再犯并对五名受害者共实施12项性犯罪。
他们建议判处7年14个月至8年16个月监禁,辅以9下鞭刑。
公设辩护办公室律师林达理为被告辩护,要求同时提交缓刑及改造训练的量刑前报告,强调被告与受害者"年龄差距较小"且存在"事实同意"。
林律师称所有犯罪均无预谋或掠夺行为,且被告第一时间认罪。
在当事人被认定不适合缓刑且持续犯罪后,林律师请求判处改造训练或4年8个月监禁,后改为6年2个月。
苏启胜地方法官认同控方观点,认为威慑与报应原则已超越对罪犯的改造。
他指出罪犯通过社交媒体结识低龄少女并无保护发生性行为。
援引高等法院判例时,法官强调《刑法》376A条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身体与性自主权,而性侵入犯罪构成"对未成年性自主权的严重侵犯"。
苏法官表示:"针对年轻受害者(尤其是14岁以下)的性犯罪本质上具有严重性——无论受害者是否同意。"
他补充说罪行对"年幼脆弱的受害者造成潜在严重伤害",指该性犯罪者"顽固不化"。
苏法官指出罪犯"显然未因缓刑得到改造,也未因待决诉讼(包括还押期)产生威慑"。
"如控方所述,他完全漠视法律,通过社交媒体持续寻找年轻受害者满足性欲且毫无悔意。"
"其犯罪行为直至2024年10月21日保释撤销并被还押(不得保释)后才终止。"
与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刑罚为最高20年监禁、罚款或鞭刑。
若受害者年龄为14或15岁,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、罚款或两者并罚。
本文来自作者[admin]投稿,不代表蜀桥号立场,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s://sqkcsj.com/asdq/202508-1511.html
评论列表(4条)
我是蜀桥号的签约作者“admin”!
希望本篇文章《因性侵6名少女被判缓刑的少年屡教不改,终获监禁加鞭刑》能对你有所帮助!
本站[蜀桥号]内容主要涵盖:本站内容主要涵盖
本文概览:新加坡:一名15岁少年因对六名少女实施性犯罪被青少年法庭定罪,获判缓刑,但随后以类似手法再对五名少女犯罪。尽管因新罪行被起诉,他仍持续与更多少女发生性关系,包括在还押一周获释...